《活鸡市场交易规范》地方标准
【政策法规】  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  2010-09-08

 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《禽类屠宰加工技术规范》地方标准,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。   
    该标准规定了活鸡批发市场、零售点的选址,设施设备、卫生防病、动物防疫、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,它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设置的活鸡批发市场、零售(兼代宰)点。
    在活鸡批发市场、零售点选址方面,要求批发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划的规定;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,避开居民住宅区、公共场所,距离畜禽养殖场3公里以上;交通运输方便,环境卫生条件良好,便于动物防疫,废水处理和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区域;活鸡零售点应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集贸市场(菜市场),并且远离闹市中心,便于动物防疫和宰杀废水、鸡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。
    在建筑物及设施方面,要求批发市场交易场所应宽敞通风,墙壁、房顶、地面平整牢固,地面四周设下水明沟,便于冲洗消毒,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;固定鸡笼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,鸡笼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间隙,便于清除鸡粪、鸡毛、残余饲料等废弃物;活鸡和人员进出批发市场通道分离,并分别设置活鸡进出口车辆消毒设施及人员进出鞋底消毒设施;活鸡交易区域与交易人员生活和管理人员办公区域分开隔离;零售点应当单独设置,布局合理,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,室内净高度不低于3米,销售区与宰杀区隔离,宰杀区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;零售点内墙面瓷砖到顶,设门窗、排风装置,通风良好。地面铺设防滑地砖,有一定斜度,设下水明沟,并配有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;顾客与销售区、宰杀区采用钢化玻璃整体隔离,留有高度小于30厘米的收款窗和发货窗,销售区与宰杀区采用白色塑钢门窗或其他透明材料隔离;零售点配置不锈钢盛血桶、电(煤气)热水器(炉)、流动水浸烫池、脱毛机、不锈钢操作台、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、不锈钢水斗、水龙头和排风扇等设施设备。宰杀区采用防水灯具、防水电气开关和插座。
    在交易和销售方面,要求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活鸡必须来自非疫区,健康无病,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;外省进沪活鸡,须经本市指定市境道口检查合格,经检查后加盖道口监督检查章;零售点必须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家禽饲养场或批发市场进货;活鸡在交易过程中发现病态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市或区(县)动物防疫监督部门,并将病鸡隔离;批发市场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,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等全面清洗消毒。每日交易前,应当重新消毒。
    在活鸡零售点代宰方面,要求宰杀前在鸡脚处挂上标志,标志须放在消毒液中消毒后才能使用;宰杀后的胴体和可食用内脏用清水冲洗干净,外套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,分发给消费者;代宰点集中收集的鸡血不得食用;鸡废弃物必须分别集中盛放,按无害化要求处理; 禁止使用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化工原料进行宰杀和加工。
    在销售档案记录方面,活鸡零售点做好每日销售记录,记录内容为:进货单位、检疫证。
    该标准的制定和发布,为本市有条件的开放活鸡交易市场提供了技术标准和依据。